现行对银行业实施的是1990年代建立的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监管。20多年后的金融业不仅仅早已突破了过去定义的分业模式,更是发展为多样性的业态。用分业监管对应多样性的金融业态,多头监管、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等现象就是必然的结果。虽然银监与保监实行了合并,但监管中所反映出的监管制度与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仍然很突出。
那么,什么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纵观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革命性变化及其向金融业的渗透,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其长期所拥有的独享融资者信息的经营方式就遭到冲击,金融市场不仅具有金融脱媒的需求,而且也有了脱媒的能力。金融的脱媒从根本上改变了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结构体系,让原来基本以间接金融机构生产私有信息为主的金融体系,转变为市场公开生产信息为主的金融体系,形成按市场不同融资需求的不同金融供给安排,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得到完善。
然而,我国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没有遭受1970代以后的技术革命冲击。但本世纪以来的信息技术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却是以更加迅猛的态势影响着所有传统产业,信息共享成为市场发展导向。在这个历史发展的关口,我们的金融监管制度却没有及时做出反应,导致一系列的问题的产生。
第一,严格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严重固化了金融业态。尤其是长期地固守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结构,导致整个国民经济对信贷的高度依赖,致使到目前银行信贷融资一直占居社会总融资80%多的高位。这样的金融结构严重约束了金融的多样化供给能力,根本无法满足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的多样化金融需求。由于融资渠道严重缺乏,所有的企业,无论是否满足信贷条件,千军万马挤信贷这个独木桥,融资难融资贵成为一道解不开的谜题。而其后果是一旦经济下行,银行经营性质决定必然紧缩银根,由此造成企业在经济不景气时总是面临双重压力,最终导致宏观调控无效。
第二,各自为阵的监管职责划分,面对不断变化的新金融形态与金融市场新形势,显示出毫无应对之力。或是形成监管真空,或是找不到监管着力点。以P2P网贷监管办法为例,将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平台,这便是确立了网贷的小额公开发债模式,监管的对象应该是市场生产信息的方式,但监管办法却依然是机构监管模式,根本就没有找着监管的风险点。又如近一年中证券市场上推出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体现的只是监管的权力,而不是解决市场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三,机构监管思维主要是源于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法理基础,而忽略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与现代监管理论与世界监管主流模式的法理基础不同。缺乏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与严格分业监管的监管机制,很容易产生监管盲点与真空,在金融发展需求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助推金融市场的无序发展,为各类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土壤。为什么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问题层出不穷,市场却依然热情不减?究其原因是钻了监管缺失的两大漏洞:一是市场监管主体缺失,逮到了才是犯罪;二是相关法律明确表述的数倍于银行利率的价差,成为市场定价风向标,由此形成巨大的套利空间,成为市场追逐的目标,也是产业资本走向食利一族的重要推手。
综上所述,要推动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首先就是要明确金融体系的架构,是仍然坚持以银行为中心的以私有信息生产为主的金融体系,还是以市场为中心的公开信息生产为主的金融体系,这决定金融改革的方向与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金融需求的多样化特征,建设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不同层次的信贷市场与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是我国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也就是说,我们的金融市场,既要有从信用互助、民间借贷、网贷,到发达的银行信贷市场,也有从地方性股权交易所、新三板,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股权募集市场,以及从天使、风投,到产业资本等非公开股权募集市场,以充分满足不同条件的融资需求。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系,监管的关键就是市场公开生产信息的机制与制度的确保,验证信息的公开、真实、可靠性的关键又看是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在明确金融发展方向的情况下,监管制度的改革,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构建监管制度。其次实现金融监管模式由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并按功能性监管要求建立监管体系。再根据金融市场的分层,划分并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监管职责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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