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原料选择标准?

142 2023-12-13 16:56

一、啤酒原料选择标准?

在啤酒的选料上面,不但是大麦的要求高,而且对于水的要求也很高,它不但要求水质清澈透明,同时还要对水内的含量有一定的要求,啤酒酿造用水一定不能有游浮物,铁锰等矿物质的含量也不能高,这样会对啤酒的颜色有一定的有影响,而且还影响啤酒的口味,好的啤酒一般都在水质上占优,现在很多啤酒广告己啤酒之前,先要说明自的用水是什么样的。

二、国标啤酒标准原料?

啤酒的风格有很多种原料也会根据风格有不同的搭配,常见的优质拉格啤酒大多数有水大麦芽啤酒花酵母,大型生产商为了提高酒精度得到清澈的酒体会加入大米为了降低成本会使用酒花浸出膏,或者其他啤酒花制品,也有的水果增味啤酒会加入果汁,而比利时风格的小麦啤酒会在里面加入芫荽籽胡椒橙皮等香料

三、啤酒国际标准最新?

1.高浓度型麦芽汁浓度在14度至20度之间,酒精含量为4%至5%。这种啤酒生产周期长,含固形物较多,稳定性好,宜于贮存和长途运输。

2.中浓度型啤酒麦芽汁浓度在10度至12度之间,以12度最为普遍,酒精含量在3,5霉左右,是我国生产啤酒的主要品种、低浓度型的麦芽汁浓度在6至8度之间,酒精度在22左右,夏季可作清凉饮料,缺点是保存期短。

3.啤酒目前有推荐性国家标准GB/T4927-1991,企业均根据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生产,从而各类啤酒质量均有所不同。优级产品,GB/T4927-1991(啤酒)规定,浊度≤1,双乙酰,淡色≤0.13,浓色≤0.14,其他尚有酒精度、原麦汁浓度,二氧化碳含量及保质期等指标的规定;啤酒标签应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L0344-1989,必须标注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质量等级等项目。

4. 啤酒在保质期内应无明显的浑浊沉淀,否则为不合格产品。按标准规定:12度优质啤酒保质期为120天,一级啤酒60天,二级熟啤酒为40天,瓶装鲜啤酒为7天,罐装鲜啤酒为3天。消费者可根据啤酒商标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推算,不要饮用过期啤酒。

四、啤酒国家标准最新?

啤酒国家标准GB/T4927-1991,企业均根据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生产,从而各类啤酒质量均有所不同。优级产品,GB/T4927-1991(啤酒)规定,浊度≤1,双乙酰,淡色≤0.13,浓色≤0.14,其他尚有酒精度、原麦汁浓度,二氧化碳含量及保质期等指标的规定;啤酒标签应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L0344-1989,必须标注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质量等级等项目。

啤酒在保质期内应无明显的浑浊沉淀,否则为不合格产品。按标准规定:12度优质啤酒保质期为120天,一级啤酒60天,二级熟啤酒为40天,瓶装鲜啤酒为7天,罐装鲜啤酒为3天。

五、教龄津贴国家最新标准文件?

2022年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如下:

教龄在5-9年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120元;

教龄在10-14年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200元;

教龄在15-19年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280元;

教龄在20-29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400元;

教龄在30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600元。

六、苗木采购标准最新文件

苗木采购标准最新文件

苗木采购一直是园林景观设计和庭院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由于市场上存在各种质量参差不齐的苗木,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寻找符合要求的苗木成为了许多园艺从业者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新的苗木采购标准文件正式发布。

这份标准文件是经过广泛研究和讨论,由行业专家与相关机构合作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苗木采购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这一文件细致规定了苗木的品种、质量、规格、检测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并为采购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苗木品种选择

在苗木采购的过程中,正确选择合适的苗木品种是保证园林景观质量和成本控制的关键。根据最新文件的规定,苗木品种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地理区域适应性:苗木应适应种植地的气候、土壤和其他环境条件。这可以提高苗木的生存率,并减少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时间。
  2. 用途需求:不同的园林景观设计和庭院建设项目有不同的用途需求,如美化、遮荫、风景点等。采购方应根据项目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苗木品种。
  3. 抗病虫害能力:苗木的健康程度和抗病虫害能力直接影响到园林景观的长期维持。采购方应选择健康无病虫害的苗木,以降低后期维护成本。

苗木质量和规格要求

苗木的质量和规格是判断其成活率和后期发展的重要因素。最新的苗木采购标准文件对苗木的质量和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

  1. 根系健康:根系是苗木生长的重要支撑,采购方应检查苗木的根系是否发达、无病害和虫害。
  2. 茎干完整:茎干应无明显伤痕、裂隙和疮痂,有坚实的质地,并且与根系相连紧密。
  3. 叶片状况良好:叶片应呈现绿色、饱满的状态,无明显病斑和虫咬。
  4. 规格符合要求:苗木的高度、冠幅、干径等规格应符合采购方的要求。

苗木采购的检测要求

为保证苗木的质量和采购的合规性,最新的苗木采购标准文件还针对苗木的检测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1. 病虫害检测:苗木应经过专业机构进行病虫害检测,确保无病害和虫害的苗木进入市场。
  2. 化学残留检测:对于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苗木在采购前应进行化学残留检测,保证苗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3. 生长环境检测:苗木的生长环境直接影响其质量和后期生长状况。采购方应对苗木的生长环境进行检测,确保苗木生长在适宜的环境中。

苗木采购操作指南

为了帮助采购方更好地执行苗木采购,最新的标准文件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 采购前调研:采购方在采购前应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目前可供选择的苗木品种和价格等信息。
  • 选定供应商:根据苗木的品种、质量、规格等要求,采购方应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合同谈判。
  • 验收苗木:采购方在收到苗木后,应进行验收,对苗木的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并保留相应的验收记录。
  • 建立档案:采购方应建立苗木档案,记录苗木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时间等信息,为后期的管理和追溯提供依据。

总之,最新发布的苗木采购标准文件为园林景观从业者提供了更加规范和科学的苗木采购指南。遵循这一标准文件,将有助于提高苗木的质量,保护园林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创造更加美丽宜居的环境。

(Translation: >html >

Latest Standards for Seedling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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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dling procurement has always been an essential aspect of landscape design and garden construction. However, due to the varying quality of seedlings available in the market, finding seedlings that meet the requirements has become a challenge for many horticultural practitioners. In order to address this issue, the latest standards for seedling procurement have been officially rel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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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standards have been developed through extensive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industry experts and relevant organizations. Their purpose is to ensure complianc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seedling procurement. The document provides detailed standards for seedling varieties, quality, specifications, testing requirements, and offers clear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purchasing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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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ion of Seedling Varie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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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osing the right seedling variety is crucial to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landscape design and controlling costs in the process of seedling procurement.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standards, the selection of seedling varieties should consider the following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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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eographic Adaptation: Seedlings should be suitable for the climate, soil,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of the planting area. This can improve the survival rate of the seedlings and reduce the time required for adaptation to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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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roject Requirements: Different landscape design and garden construction projects have specific usage requirements such as beautification, shading, and scenic points.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choose suitable seedling varieties based on the specific project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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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est and Disease Resistance: The health and pest resistance of the seedlings directly impact the long-term maintenance of the landscape.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select healthy seedlings that are free from diseases and pests to reduce future maintenance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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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irements for Seedling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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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of seedlings are crucial factors in determining their survival rate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he latest standards for seedling procurement provide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seedling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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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althy Root System: The root system is crucial for the growth of seedlings.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examine whether the seedlings have well-developed roots and are free from diseases and p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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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ntact Stem: The stem should be free from obvious wounds, cracks, and scabs, and have a solid texture, with a firm connection to the roo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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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Good Leaf Condition: The leaves should be green and full, without obvious disease spots or insect b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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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ompliant Specifications: The height, crown width, and trunk diameter of the seedlings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urchasing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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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ing Requirements for Seedling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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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rder to ensure the quality and compliance of seedlings, the latest standards for seedling procurement also provide detailed testing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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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est and Disease Testing: Seedlings should undergo pest and disease testing by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to ensure that disease-free and pest-free seedlings enter th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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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hemical Residue Testing: Prior to procurement, seedlings should undergo chemical residue testing for fertilizers, pesticides, and other chemicals to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of the seedlings meets safet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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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Growing Environment Testing: The growth environment of seedlings directly affects their quality and future growth.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conduct testing on the growing environment of the seedlings to ensure that they are grown in suitable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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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Seedling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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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ssist the purchasing party in the execution of seedling procurement, the latest standards document also provides detaile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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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reliminary Market Research: Before procurement,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conduct market research to gather information on available seedling varieties and pr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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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lection of Suppliers: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for seedling varieties,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select suitable suppliers and negotiate contracts with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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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cceptance Inspection: Upon receiving the seedlings,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conduct acceptance inspections, checking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eedlings, and keep corresponding inspection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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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stablishment of Files: The purchasing party should establish seedling files, recording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source, variety, quantity, and purchase date of the seedlings, providing a basis for future management and trace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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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onclusion, the latest release of the standards for seedling procurement provides a more standardized and scientific guide for horticultural practitioners. Adhering to these standards will help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eedlings, protec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andscapes, and create more beautiful and livable environments for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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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护龄津贴国家最新标准文件?

护士工龄津贴发放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护龄津贴是为了贯彻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八、最新590号令补偿标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九、山西最新醉驾不起诉标准文件?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十、油漆化工原料储存要求标准最新

在油漆化工行业中,储存原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储存不当可能会导致油漆制品的质量下降,甚至是危险品的泄露。为了确保油漆化工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我们需要了解最新的储存要求标准。

储存要求

温度要求

油漆化工原料的储存温度一般在5℃~30℃之间,不同的原料有不同的要求,具体的要求可以查看相关的标准规定。

湿度要求

油漆化工原料的湿度要求比较高,一般要求储存环境的相对湿度在50%~70%之间。

防潮要求

油漆化工原料对潮湿的环境比较敏感,所以在储存的过程中需要采取防潮措施,可以采用密封容器或者是加入干燥剂等方式来防潮。

防火要求

油漆化工原料属于易燃易爆品,所以在储存的过程中要注意防火,储存环境一定要保持通风良好,并且不要与火源或者静电源放在一起。

贮存方式

油漆化工原料的贮存方式需要根据不同的原料进行选择,一般有罐装、桶装、袋装等几种方式。在选择储存方式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原料的特性和储存条件等因素。

标准要求

GB/T 22245-2008

GB/T 22245-2008是我国关于涂料、清漆储存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涂料、清漆的储存条件、储存设备、储存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主要针对罐装、桶装、袋装等方式进行了规范。

GB 13508-2006

GB 13508-2006是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储存设备、储存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对于油漆化工原料的储存也有一定的规范。

总结

油漆化工原料的储存要求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储存,才能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我们需要了解最新的储存标准,根据不同的原料选择合适的储存方式和设备,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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